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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水行政性收费标准

作者:   来源:水政监察支队  时间:2016-01-06 15:59:00

20156月,自治区物价局、财政厅、水利厅联合发出《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》(桂价费〔201566号),规定我区自201512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60)以及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〈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〉办法》(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)及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水利部《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1329号)、《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141959号)的规定,将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。

 

水资源费标准如下:

取水分类

收费标准

一、取用地表水

 

(一)一般取用地表水

0.1/m3

(二)特殊取用地表水

 

1、循环式火力发电、核电取用水

0.085/m3

2、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

0.001/kW·h

3、水力发电取用水

0.005/kW·h

()取用地下水

0.2/m3

说明:1、一般取用地表水包括工业取用水、城镇公共供水、生活取用水及其它取用水等;

2、采矿排水(疏干排水)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,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的60%收取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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