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6月,自治区物价局、财政厅、水利厅联合发出《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》(桂价费〔2015〕66号),规定我区自2015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60号)以及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〈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〉办法》(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)及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水利部《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13〕29号)、《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14〕1959号)的规定,将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。
水资源费标准如下:
取水分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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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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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取用地表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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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一般取用地表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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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1元/m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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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特殊取用地表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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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循环式火力发电、核电取用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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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85元/m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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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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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01元/kW·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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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水力发电取用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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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05元/kW·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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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取用地下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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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2元/m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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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1、一般取用地表水包括工业取用水、城镇公共供水、生活取用水及其它取用水等;
2、采矿排水(疏干排水)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,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的60%收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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